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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早於2010年10月28日公告,根據廣州交委發出之通知,一級公路收費站於2010年10月31日或之前停止營運,我司須交出於一級公路收費站之經營權,並随後将營運該批收費站之南新、維安、新廣及太龍各自之股權轉讓予廣州市政府。作為我司交出上述經營權之代價,廣州市政府将於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本集團支付現金人民幣1,313,252,800元(於2010年12月31日,我司已記賬應收廣州市政府人民幣1,059,300,000元,作為應收補償款的結餘)。2011年7月25日,廣州市政府已支付部分補償款,金額約5.43億元人民幣,約占補償款總額結餘的50%。